第四十一条

有效

电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条例规定中断供电的;

(二)中止供电的情形消除后,未依法及时恢复供电的;

(三)因电网经营企业的原因导致计量偏差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因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事故的。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