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房屋权属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增加被跨越房屋高度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