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改变经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的;

(二)受理投诉举报案件未及时处理,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

(三)徇私舞弊,对电力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