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擅自改变经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的;(二)受理投诉举报案件未及时处理,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三)徇私舞弊,对电力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五)不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