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供电企业中止供电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通知用户:
(一)因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计划检修供电设施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于中止供电前七日在公共场所张贴中止供电通知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或者在媒体上公告,对重要用户,在公告的同时还应当书面通知;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书面通知重要用户;
(三)行政机关要求供电企业配合行政执法中止供电的,应当书面通知供电企业,明确停电时间、复电时间并提供执法依据,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用户;
(四)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违法用电的,供电企业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五)因电力紧缺需要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进行停电或者限电,限电序位应当事前公告用户;
(六)因抢修需临时停电的,应当及时通知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
引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