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三十条有效电力企业维护或者抢修电力设施、排查安全隐患或者线路整改等需要临时利用相邻不动产或者进入林区、有关场所的,相关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