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物品或者在电力设施上擅自搭装广告招牌、通信设施、广播设备等障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通知相关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清除。造成电力设施产权人损失的,相关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