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者排放、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10kV至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基础外缘向外延伸五米的区域;

(二)110kV至220kV架空电力线路的基础外缘向外延伸十米的区域内;

(三)500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的基础外缘向外延伸十二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保护范围外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巡视和检修人员通行或者检修,并应当为其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稳定,对可能引起杆、塔、拉线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和滑坡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