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破坏、哄抢、盗窃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器材或者损坏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扰乱其运行秩序;
(二)擅自攀登、拆卸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
(三)利用变电设施、发电设施的围墙搭建铁皮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挖掘沟渠危害其安全;
(四)损坏、封堵变电设施的进站、检修道路,或者在其附近堆放、焚烧谷物、草料、稻草等物品;
(五)在变电设施、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周围或者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空中飘浮物体或者进行未经依法批准的飞行、滑翔活动;
(六)擅自攀登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等设施,或者在其杆、塔上架设线路、张贴广告、悬挂广告牌及其他物品;
(七)损坏、擅自占用地下电力电缆通道或者其他电力辅助线路通道铺设管线;
(八)在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九)烧窑、烧荒、烧田埂、烧稻草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
(十)种植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或者搭建棚屋、铁皮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十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帆布、塑料薄膜以及其他易燃物、易爆物、易飘挂物或者使用钓竿、钓线钓鱼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十二)损坏或者封堵发电厂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线及专用道路;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