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设施保护联防制度,可以在电力企业设置建立实体化运作的联防协作专班,做好以下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一)组织、协调打击破坏或盗窃电力设施、盗窃电能等违法犯罪活动;(二)依法实施电力行政执法,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三)开展电力线路巡查等工作;(四)维护电力建设秩序,保障重点电力工程建设正常进行;(五)其他与电力设施保护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