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设施保护联防制度,可以在电力企业设置建立实体化运作的联防协作专班,做好以下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

(一)组织、协调打击破坏或盗窃电力设施、盗窃电能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依法实施电力行政执法,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三)开展电力线路巡查等工作;

(四)维护电力建设秩序,保障重点电力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五)其他与电力设施保护有关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