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支持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配套服务质量。鼓励有条件的新旧住宅小区、大型商场、广场停车场等按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充电桩。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