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与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对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已建或者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包括水力、风力、光伏、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市政公共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