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确需跨越房屋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采取增加塔杆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保证跨越线路与房屋的安全距离符合规定的要求,并与房屋权属人达成协议。已经达成协议或取得补偿的被跨越房屋权属人不得擅自增加房屋高度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新建500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其边线垂直投影外侧五米内所跨越的住宅建筑物,应当依法实施拆迁,并由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偿。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