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或者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与有关权属人签订协议后,按照有关补偿标准对有关权属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有关权属人不得再种植危及电力设施的植物或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