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或共同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出方案和预算,并在达成协议后,采取拆迁复建或资金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