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据电网专项规划,对电力建设项目预留电力设施用地、走廊和通道。

经批准的电力设施用地、走廊和通道,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进行;造成损失的,提出变更方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