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据电网专项规划,对电力建设项目预留电力设施用地、走廊和通道。经批准的电力设施用地、走廊和通道,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进行;造成损失的,提出变更方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