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电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

编制城市新区、旧城区改造及工业园区规划时,应当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纳入详细规划,确保电力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不足的,应当在修改相关规划时补充完善。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