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电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编制城市新区、旧城区改造及工业园区规划时,应当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纳入详细规划,确保电力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不足的,应当在修改相关规划时补充完善。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