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电网专项规划,统一建设电力管廊和通道,或者预留电力设施的位置。

新建、改建住宅区、商业街区和产业园,建设单位应当预留符合电力安全运行标准的电力设施的位置、电力管廊和通道。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