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道路、街巷、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城中村、背街小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铁路、公路、涵洞、河道、水域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由相关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旅游景区、公园(公共绿地)、城市小游园、车站、农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报刊亭、候车亭、户外广告等临街设施,由经营、管理、产权单位负责;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以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管理、产权、使用单位负责;
(六)电力、通讯、邮政、供水、供气、供热以及空中管线等公共设施,由管理、产权单位负责;
(七)在建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停建工程工地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八)下水主管网、化粪池由管理单位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