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通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落实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区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监督。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