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引导居(村)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