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废旧物品收购站。

废旧物品收购站经营者应当采取设置围挡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以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