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废旧物品收购站。废旧物品收购站经营者应当采取设置围挡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以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