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保护和利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历史真实性和本土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贬损、歪曲和篡改历史渊源,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