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使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标牌标识;(二)擅自以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义注册企业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