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