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