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