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

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