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政、规划、公安机关交通、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与城市燃气、供热、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交通标志等管线单位的协调沟通,研究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管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年度挖掘计划的编制,协调解决城市道路挖掘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