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下敷设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同时通知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手续。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