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挖掘工程责任追究问责机制,保证文明施工、规范施工、管线安全和道路修复质量。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