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道路挖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市政工程施工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道路修复,也可以通过市政管理等部门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道路修复,修复费用由挖掘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