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设计、施工、监理中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