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