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组织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