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档案,定期公布企业诚信信息。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