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对新型墙体材料的了解,营造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良好环境。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