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因保护文物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粘土砖的,应当经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