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取消前,已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按照设计要求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全额返退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使用情况同比例返退建设单位。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