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主体竣工后墙体隐蔽前,按照属地原则,向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验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