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第十二条有效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严格产品出厂检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明标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