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第十一条有效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禁止生产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禁止生产有毒有害的新型墙体材料。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