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名义从事医疗急救相关活动或者擅自配置、使用救护车提供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