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与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交接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转运的患者;

(二)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擅自停业、终止服务。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