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冒用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以及“120”的名称和标识从事医疗急救相关活动;

(二)恶意拨打“120”电话或者擅自占用“120”专用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

(三)违反规定擅自配置、使用救护车提供医疗急救服务;

(四)拒不避让或者阻碍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

(五)威胁、危害急救人员人身安全,侵犯急救人员人格尊严;

(六)扣留、抢夺或者损毁救护车、急救设施设备、病历资料等;

(七)其他非法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