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急救人员按照具有相应救治能力为主、兼顾就近的原则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感染传染性疾病的;
(三)所处区域为疫区或者来自疫区的;
(四)疑似严重精神障碍的、有伤人或者自伤风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按程序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非急救医疗转运可以由社会力量通过专门的转运车辆提供。具体管理办法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