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急救人员按照具有相应救治能力为主、兼顾就近的原则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感染传染性疾病的;

(三)所处区域为疫区或者来自疫区的;

(四)疑似严重精神障碍的、有伤人或者自伤风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按程序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非急救医疗转运可以由社会力量通过专门的转运车辆提供。具体管理办法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