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急救人员因不能与急救呼叫的患者取得联系或者无法进入其住宅等现场开展急救的,可以立即向消防救援等单位报告,请求协助进入现场。消防救援等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予以协助。对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保护性措施的患者,急救人员应当在提供医疗急救服务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专业机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专业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