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急救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专线电话线路,并配置专门的调度人员二十四小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统一受理全市呼叫。调度人员应当掌握医疗急救网络设置基本情况和医疗机构接诊能力,及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对呼叫人提供的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患者的主要症状进行登记,即时根据有关标准以及急救派诊流程派出救护车。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