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瑶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瑶医药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瑶医药服务资源,统筹推进瑶医药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