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瑶医药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瑶医药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